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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起,全省國有企業將實行新的工資決定機制。11月11日,省政府印發關于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實施意見,改革工資總額確定辦法。其中明確提出,要建立健全與勞動力市場基本適應、與國有企業經濟效益和勞動生產率掛鉤的工資決定和正常增長機制,改變了以前與經濟效益單一掛鉤的模式。
工資總額,是指由企業在一個會計年度內直接支付給與本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該意見適用于全省各級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企業。
根據該意見,國有企業將把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作為首要職責。企業未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工資總額不得增長,或者適度下降。
此次改革最大的亮點之一,是工資效益聯動指標不再“一刀切”。該意見提出,科學設置聯動指標,突出不同考核重點。對主業處于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商業類國有企業,應主要選取反映經濟效益、市場競爭能力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等情況的指標。對主業處于關系國民經濟運行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商業類國有企業、商業性金融類國有企業、文化類國有企業,選取指標均有側重和不同。工資效益聯動指標,一旦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企業內部分配制度改革也有突破。該意見提出,工資總額預算方案由國有企業自主編制,這意味著企業的自主權更大了。企業應逐步健全以工資總額管理為核心的人工成本調控管理體系,嚴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長,經濟效益下降,福利性項目不得增加、水平不得增長;出現虧損的,應縮減福利性項目。
監督檢查制度也將更嚴厲。該意見提出,實際執行工資總額超過核準或備案的工資總額預算的,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在清算時,對超出預算部分不予認可,并在下年預算中扣減相應額度,同時視違規情形對企業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和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來源:湖北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