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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保監會、中國證監會11月27日聯合印發《關于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旨在完善我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框架,防范系統性風險,有效維護金融體系穩健運行。
意見所稱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包括系統重要性銀行業機構、系統重要性證券業機構、系統重要性保險業機構,以及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認定的其他具有系統重要性、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
具體來看,“銀行業機構”指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開發性銀行和政策性銀行;“證券業機構”指依法設立的從事證券、期貨、基金業務的法人機構;“保險業機構”指依法設立的從事保險業務的法人機構。
意見明確,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證監會根據各行業發展特點,制定客觀定量、簡單可比的標準,劃定參評機構范圍。參評標準可采用金融機構的規模指標,即所有參評機構表內外資產總額不低于監管部門統計的同口徑上年末該行業總資產的75%;或采用金融機構的數量指標,即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參評機構數量分別不少于30家、10家和10家。
意見主要通過兩條途徑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一方面,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制定特別監管要求,以增強其持續經營能力,降低發生重大風險的可能性。相關部門采取相應審慎監管措施,確保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合理承擔風險、避免盲目擴張。
另一方面,建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特別處置機制,推動恢復和處置計劃的制定,開展可處置性評估,確保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發生重大風險時,能夠得到安全、快速、有效處置,保障其關鍵業務和服務不中斷,同時防范“大而不能倒”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