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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中國證監會官方網站發布信息顯示,為切實增強股份回購制度在服務國有企業改革,深化金融改革,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護上市公司與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中國證監會會同財政部、人民銀行、國資委、銀保監會等有關部門,研究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修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股份回購有關規定的建議。經國務院批準,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就修正案草案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為完善股份回購制度,充分發揮股份回購制度在優化資本結構、穩定公司控制權、提升公司投資價值、建立健全投資者回報機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為公司回購股份提供比較充分的法律依據,修正案草案對《公司法》股份回購的規定作出以下修改:
一是增加股份回購情形,包括用于員工持股計劃,上市公司為配合可轉換公司債券、認股權證的發行用于股權轉換的,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需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等。其中最值得關注的是,在適用情形中增加了“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需”,這一條為上市公司回購股票提供了更多靈活性。
二是完善實施股份回購的決策程序,簡化公司因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上市公司配合可轉換公司債券、認股權證發行用于股權轉換,以及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等情形實施股份回購的決策程序。根據草案意見稿,公司因“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而回購股份,需要經過股東大會決議。
三是建立庫存股制度,明確公司因特定情形回購的本公司股份,可以以庫存方式持有。根據草案,回購以減少公司注冊資本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因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而回購的,或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來源:經濟日報)